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工作的通知
(深卫人疾控〔2012〕30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委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提升我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做好2012年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标准
采用《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标准(2012版)》。
年度评估数据的统计时间段为2011年10月起至2012年9月止。
二、评估时间
2012年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分为日常评估、年终评估和满意度评估三个部分。
(一)日常评估于10月底前完成。
(二)年终评估于11月进行,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三)医疗机构评估于10月进行。
(四)满意度评估于9月起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
三、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包括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评估和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评估。
(一)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机构, 市、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二)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将在各区随机抽取1家综合医院进行复核。
(三)妇幼保健机构的具体评估按2012年度妇幼保健工作年终评估要求进行,不另行组织评估。
(四)社康中心的具体评估按2012年度社区健康服务整体管理评估的要求进行,不另行组织评估。
(五)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评估为辖区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社康中心落实公共卫生服务情况的综合评价。
四、评估方法
(一)评估工作组组成。
1.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评估的工作组组成人员从市、区两级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遴选。各评估工作组要尽量精简参加评估工作的专家人数,专家应积极、公正地参与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