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台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98号),设立台州市水利局。台州市水利局是主管水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 取消制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3. 将台州经济开发区河道处罚职责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
(二)加强的职责
1. 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保障水资源供给的职责。
2. 加强防汛防台抗旱、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防治水旱灾害的职责。
3. 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强化水土流失防治和河道、水域保护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编制椒(灵)江干(支)流、温黄平原以及其它跨县(市、区)重要流域(区域)的水利综合、水资源、防洪和有关专业规划;提出市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和水利建设投资意见。
(二)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组织拟订水量分配和椒(灵)江干(支)流、金清水系以及跨县(市、区)的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监督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提出节约用水建议,组织制定用水定额,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