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验收方法与程序
(一)验收方法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为减少验收环节,验收由县(市、区)自查、省市联合综合验收。
项目竣工后经县(市、区)级建设、发改部门自查合格,由县(市、区)建设部门向省住建厅提出验收申请;省住建厅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验收组,对各地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采取听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二)验收程序
1、听取项目单位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3、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
4、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完成情况;
5、专家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6、住建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三、验收内容
(一)项目报批情况(包括报告、批文、立项手续)。
(二)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完成量、未完成工程进度)。
(三)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执行情况:
1、规划许可手续;
2、图纸设计及审查;
3、项目招标情况;
4、质量安全监督情况;
5、竣工验收情况。
(四)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环境整治情况。
(六)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务公开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向当地群众张榜公布。
四、验收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与自查报告
县(市、区)建设、发改部门项目验收申请与自查报告。
(二)项目立项的有关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及批文;
2、项目实施的有关方案及计划。
(三)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
3、招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