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98号),设立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市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 增加在市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指导下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2. 增加指导、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
3. 增加管理市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的职责。
4. 增加协调和管理市级机关幼儿教育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分配、保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机关事务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推动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对各县(市、区)机关后勤事务和市级机关的后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市级机关部分帐户的管理和资金下拨工作;负责市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四)负责管理市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组织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理工作。
(五)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做好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保障工作,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有关办公用房建设和分配工作。承担市级机关有关房产产权、产籍申报登记和与确权有关的工作,以及房屋修缮工作;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市级机关有关土地使用实行归口管理;监督局系统内基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