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洪府厅发〔201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12号)精神,进一步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发放津贴为核心,以有效保障孤儿医疗、教育、就业、住房为内容”的孤儿保障体系,在全社会形成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成长的良好氛围,使孤儿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的特殊群体,他们最需要得到呵护和关爱。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十分关心孤儿的健康成长,全市孤儿福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孤儿成长条件得到不断改善。但总体来看,我市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抓好任务落实,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健全孤儿保障体系,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孤儿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孤儿排忧解难,创造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条件。
2.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孤儿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
3.坚持城乡统筹,加快推进孤儿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