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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依法收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规范有序地开展孤儿收养工作。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鼓励中国公民收养孤儿,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工作。
  (五)社会助养。积极倡导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扶、周日家庭寄托、院外照顾、义工等志愿者活动,为孤儿成长提供帮助。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争取技术、资金、设备援助和人员交流。
  四、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象为:城乡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抚养人或监护人为贫困家庭的社会散居孤儿。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城乡福利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城市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农村散居孤儿每人每月500元,散居残疾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市、县(区)政府在坚持现有救助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按现行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好各级财政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除去上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和城乡低保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社会福利补助资金等项目中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外,不足部分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彩票公益金等多渠道筹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此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自收养之日起停止政府保障;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自找到父母或其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时起停止保障;具备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孤儿成年后,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按照就业能力情况,参照供养标准提供适当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孤儿成年后,按“三无”人员供养办法的规定,妥善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各界捐赠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孤儿养育支出,不得冲抵儿童福利机构的事业经费。各县(区)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经费拨款和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严格建立孤儿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孤儿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发放给个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专账,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所有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结合实施贫困家庭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对孤儿的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对其个人自负费用实施全额救助,取消报销年封顶线限制,所需资金在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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