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但客运站除外。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1个月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3个月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57 |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 | 《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1个月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3个月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58 |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 《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1个月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3个月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59 |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 | 《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 | 轻微 | 初次发现,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发现有2次以上,但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服务许可证 |
较重 | 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服务许可证 |
60 | 船舶管理经营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 轻微 | 初次未报送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次未报送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3次及以上未报送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61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62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