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法民三[2010]3号)
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审理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本指导意见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关于审理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诉讼主体确定
1.人民法院要主动对原告的权利人主体资格及权属情况进行审查。如经审查后发现原告提供的权利主体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是权利人时,人民法院应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提供补充证据。在人民法院释明后,若原告不能进一步提供补充证据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着作权人许可第三人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依据其与第三人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或许可协议主张他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第三人与着作权人签订的许可合同的授权情况。除第三人与着作权人签订的许可合同中另有约定外,第三人许可原告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
3.对于被诉网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以登记的企业为被告。对于被诉网吧登记为普通合伙的,以全体合伙人为被告。普通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