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当事人与被诉网吧的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当事人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
4.被诉网吧申请追加第三方网站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征求原告的意见。如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主动追加。但对于被诉网吧提供了第三方网站的相关信息,不追加第三方网站为共同被告可能使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不同意追加的法律后果。
二、关于侵权行为认定
5.未经权利人许可,网吧将影视作品等上传至其局域网服务器供用户在终端计算机上点播的,该行为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
6.网吧将从互联网上搜索获得的第三方网站在终端计算机上设立快捷方式的,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第三方网站传播的影视作品属于侵权作品而不删除该快捷方式的,应认定网吧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可根据《
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7.网吧通过协议等方式获得的第三方网站只能通过网吧终端计算机进行访问的,在第三方网站中的作品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可认定网吧构成侵权,网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网吧通过协议等方式获得的第三方网站除能通过网吧终端计算机进行访问外,还能够在开放的互联网上通过注册用户登陆或充值付费等方式进行访问的,即使第三方网站中的影视作品属于侵权作品,如网吧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能认定网吧有过错。
9.权利人在起诉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网吧第三方网站传播的影视作品属于侵权作品后,网吧继续对该第三方网站设立快捷方式引导用户访问的,应当认定网吧明知第三方网站传播的影视作品是侵权作品。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2)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初步证据;
(3)第三方网站的网络地址和侵权作品的名称;
(4)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10.判断网吧是否应当知道第三方网站传播的影视作品属于侵权作品,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网吧应当知道第三方网站传播的影视作品属于侵权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