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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辖区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三)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四)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

  (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七)受理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发布质量形势报告;

  (九)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章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规定报审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

  (三)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重新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实施工程质量通病防控工作;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四)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及主要使用功能质量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

  (五)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前3天告知监督机构,并于验收合格后3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送监督机构;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逐套验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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