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工程竣工验收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七)其它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等工作,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等技术问题;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质量要求和施工措施建议;

  (三)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并相应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检查报告;

  (四)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文件履行相关签章手续;

  (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

  (六)其它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及配备符合有关要求;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及配备符合有关要求;

  (二)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和送检;

  (三)严格执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严格执行经批准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严禁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四)对工程深基坑、高支模、大跨度结构施工等重大质量风险源,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同时,将有关资料及时报送监督机构;

  (五)按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出具施工质量自评报告;

  (六)及时整改质量问题;积极处理质量事故;

  (七)按要求填写、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施工文件资料,确保真实、及时、准确、有效;

  (八)其它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及配备符合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批准有效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