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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宝山区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宝山区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
(宝府办〔201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残联制订的《关于开展宝山区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宝山区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制订的〈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9年-2011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61号)、《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教育局等八部门制定的〈宝山区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宝府办发〔2010〕15号)等文件关于构建满足残疾学生身心全面发展需求、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与卫生、残联等部门的合作,多渠道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组织领导
  建立由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残联分管领导组成宝山区医教结合工作小组,加强教育、卫生、残联等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确定医教结合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工作内容、操作方式,统筹协调推进医教结合各项工作稳步开展。
  二、建立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合作机制
  (一)建立医教结合的康复专家、医生和教师队伍。区卫生局要选派听力、视力、智力、脑瘫、心理、自闭症等方面专家,组成医教结合专家组,为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医学检测、评估、康复指导等服务,并开展教师培训与咨询。区教育局要逐步建立一支具有专业水平的康复教师队伍,充分依托医生、专家的力量,提高特殊儿童的教育和康复质量。
  (二)建立医院与学校结对机制。区卫生局要指定医院与特殊学校、学前特教点、片区学校进行结对。采取合作管理方式,为本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医教结合顾问医生制度。区卫生部门要指定医院选派医生进驻结对的特殊学校、学前特教点、片区学校,担任康复工作顾问,定期对学校的康复工作进行巡视与指导。
  (四)残联和教育、卫生部门紧密合作,研究制订相应的康复救助政策,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提供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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