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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在区交易中心大厅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将中标结果报区招标办备案,并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分别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后,自行做好资料的归档和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备案
  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应采用示范文本),并将施工合同报区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安全质量报监
  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前准备相应的材料,由建设单位向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相关监督手续。区及以下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中,土建工程项目向区质监站报监,水务、绿化、住宅修缮项目分别向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有关职能机构报监。
  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由各镇、社区(街道)、园区和区政府各委、办、局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向区建管所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绿化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宅修缮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小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小型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有较大设计变更和投资变化的,必须由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变更后的工程总价增幅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第十八条 工程款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进度执行,在竣工验收前,工程款支付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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