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11〕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人民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规范我区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整治建筑市场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建设工程审批程序
(一)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机制。本区各级建设工程审批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全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中改扩建工程、市政大中修、水务工程、绿化工程、农田水利等建设项目)均纳入基本建设监管程序。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结合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二)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所有项目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1、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要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问题进行专门分析,提出解决方案,预留相应费用。
2、区建设交通委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审查设计文件中要有细化的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相应费用概算。
(三)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如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停止资金拨付。
(四)项目用途批复后,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使用性质。如需变更,需有原审批单位的意见。
二、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