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工程监理的管理
(一)建立《宝山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报告制度》,实行监理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并加强对备案和报告制度的督查。
(二)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财政专户直拨。落实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的上限收费,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数。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核验监理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三)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委托的监理人员的签字。工程监理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
(四)监理要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五)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况。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建立《宝山区建筑市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要完善项目保证体系,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做好统一协调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抓好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三个关键人”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各用工单位要使用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登记和信息卡制度。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总承包单位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组织方案,根据投标时的人员名单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备案的变更制度,规范总承包单位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施工总包单位报监时,签订《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诚信责任书》,其中包含建筑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约束总包单位的安全质量诚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