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安排部署调查工作、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抽调人员,组建调查队伍,开展业务培训。
3. 收集整理资料,准备调研表格和底图。
(二)实地调查核实阶段(2012年1月-6月)。
开展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实地核实和调查工作。
(三)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阶段(2012年7)。
1. 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2. 对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进行论证与报批。
(四)组织实施与成果编制阶段(2012年8月-9月)。
1. 统计汇总全县(区)基本农田调查面积、地类等,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
2. 在主要交通沿线等醒目位置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3. 签订责任状到村(或村组)。
4. 根据所得成果,建立各县(区)基本农田数据库。
(五)成果检查验收与上报阶段(2012年10月)。
完成县级自检,提交市、区逐级进行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行政保障。
1. 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与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签订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责任状,并将其纳入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把该项工作与干部考核制度挂钩。同时实行严格的奖惩措施,对按时保质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对于拖延工作、工作不实的,通报批评与实施问责,并追求有关人责任。
2. 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由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及时反映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调节纠纷。
3. 加强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采取相应措施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到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组织保障。
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区)国土、农业、财政、发改、建设、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落实。
(三)技术保障。
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规定,以及自治区制定的相应的技术补充规定。
人员培训。主要负责人应参加自治区组织的技术培训班,并组织对本市、县(区)主要人员和乡镇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