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构设置
(一)机构性质和隶属关系
各镇负责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是社会服务性机构,其工作人员暂不列入各镇编制,隶属于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业务上由区、镇农村经管部门指导。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办公场所由各镇提供,各镇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和具体业务量,配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3-10人,9月底前选聘考核,择优录用。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人员稳定。
(二)人员聘用、工资待遇与经费来源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镇村选配、社会招聘相结合,以原总会计中选聘为主。工资待遇一律与委托代理的单位脱钩,原村总会计中选聘的人员报酬原则上不高于全镇村两委干部(剔除正职)平均水平,由各镇人民政府确定。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人员经费由区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万元,办公经费及人员其他相关经费由各镇财政提供。
五、实施步骤
(一)各镇应成立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村要成立农村集体财务工作小组,并建立工作制度。
(二)各村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资产、合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并编制相应清理清单,由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报送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三)由各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持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
(四)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与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就本组织有关财务账簿、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按《
会计法》的有关要求,做好交接工作。
(五)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依据机构职能的规定和委托授权的权限,按照“委托代理、集中记账;规范流程、先审后记;统一科目、分户核算;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的模式运行,全面实行电算化、信息化、网络化。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宝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各镇按本办法的要求制定。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合同管理的实施办法
针对我区农村集体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