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村集体合同的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周内,把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上报镇经管部门登记备案。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受让方须有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受让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双方当事人要按照“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同样本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同有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农户签订委托协议书。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必须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各镇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得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得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情况。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分配的管理
各镇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分配的管理。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上海郊区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沪农委(1999)78号]、《关于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意见》[宝委(1999)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对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分配方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重新拟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分配方案,要将重新拟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分配方案通过公开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两周,要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广泛得知、充分参与后,上报镇政府审核,审核通过的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