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宝山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宝府[1998]42号)和《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宝府办[2006]63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认真开展清产核资,摸清农村集体资产底数
清产核资是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各镇要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领导、有计划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以集体经济组织自查为主。区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各镇经管部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
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
1、资产清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账内外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填制统一的清产核资报表,由填表人和实地盘存人员签字,作为填制农村集体资产台账的原始依据。
2、资产核实。对清理后的资产进行逐项核实,将需要处置的资产列出清单,按资产处置程序处理。经核实,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情况与产权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对权属存在争议的资产,应本着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暂缓资产处置。
3、建立台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对已核实的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和其他资源性资产以及暂缓处置的资产逐一登记,分类归档,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变动情况,并报镇经管站归档备案。
二、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制
1、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货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要制定库存现金限额标准,杜绝库存现金超额、白条抵库、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现象的发生。要按照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严格货币资金开支审批手续。要及时清点核对现金,定期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银行存款,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2、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