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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和加强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和加强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8〕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建设交通委拟订的《关于规范和加强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交通排堵保畅工作精神,规范本区车辆停放秩序,缓解机动车停车难的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和《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沪交停〔2005〕第621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区域广、停车矛盾突出的实际,就规范和加强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通过综合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信息化方式,积极调控本区区域道路停车的价格、泊位数量和结构,进而调节机动车的停放使用需求,达到合理规划机动车的道路停放区域,实行统一划线、停放,实现规范有序的停放管理的要求,解决市民的机动车停放需求。
  (二)总体要求
  按照“从严控制、有限供应”的原则,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数量,规范设置程序,在确保道路通畅的前提下,因地、因时设立道路停车场,有限满足本区区域内机动车路内停放的需要。
  按照“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规范道路停车场管理,加强道路停车费征缴及使用管理。
  按照“有效补充、优质服务”的原则,通过对部分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来解决停车需求,方便群众办事;通过规范优质服务,提高道路停车的利用率,改善停车环境。
  按照“标志明显、信息引导”的要求,道路停车要有醒目的标志、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并逐步建立和纳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水平。
  (三)管理区域
  凡本区各镇所设立的道路停车场均列入本实施意见管理范围。
  二、管理主体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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