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应根据《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组织协调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的开展。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区道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道路停车场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协调本意见实施。
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负责牵头编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树立停车标志牌;做好各镇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审核时应会同市政、公路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并将审定同意的批复转交区交运署和各相关镇,作为纳入管理的依据,实施管理;对禁止停车路段停车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收费票据使用和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统一监制专用收费票据,并按规定督促各镇加强收支管理。
区物价部门按照沪财预[2005]14号、沪价费[2005]8号文的要求,为执收主体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加强对区内道路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各镇组建道路停车服务社及核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各镇按照本地区道路的实际情况,提出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包括道路停车的路名、泊位数量),报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并成立道路停车服务社,服务社人员的配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负责设立停车道路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管理;负责道路停车收费的具体实施和收支的管理。
区市政、公路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场的路政管理,把握道路停车场对路网功能和道路养护等的影响;加强对设置道路停车路段隔离栅栏、岗亭设置等设施的监管。
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各镇道路停车场的行业监管工作,指导协管单位和协管人员按规定要求实施道路停车场管理;负责道路停车场的收费管理和协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费管理和使用
道路停车收费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单位为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以下简称区交运署),其可委托各镇确定的停车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管理和收取停车费,停车费收入按程序上交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区财政全额返回至各镇,用于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支出。各镇应加强资金的预算管理,严格监管,落实管理责任。
四、收费标准
道路停车收费原则上按照市一委五局《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沪交停[2005]第621号)的规定执行,实行最低限价。白天(7:30-19:30)停车首小时内收费7元;超过一小时后每30分钟收费4元;夜间(19:30-次日7:30)每次5元;包月(夜间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每月为200元/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