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2年1月1日起,各县征收入库的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分别由各县财政局每月一次从县国库上划至市国库;市本级征收的医疗保险费按现行办法划转到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市、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分别编制市、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各县预算由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复核,与市本级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汇总后,报经市政府批准执行。
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收支决算,经市人社局、财政局和地税局审核后,分别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四)市本级和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要,按月编制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各县基金使用计划经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于每月初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与市本级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汇总后,向市人社局、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应及时将基金分别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专户。为确保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按市本级和各县上年度月平均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年初为各经办机构支出专户预拨2个月的周转基金。
(五)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险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尝试在全市中小学生中建立商业补充保险试点,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实施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社、地税、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基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市政府建立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标任务考核制度,将参保扩面人数、基金征缴率等重要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形成的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和本级积累基金按1:1的比例支付;积累基金用完的,收支缺口全部由同级财政弥补。
(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合理调控基金收支平衡,明确市、县分级管理责任,建立相应考核机制;严格基金的征收、拨付程序,完善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基金风险预警系统,确定风险预警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医保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