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措施保障
(一)提高认识,不断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职责。全民健身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活幸福,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是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主体,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全民健身工作,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经费投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全民健身活动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继续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纳入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归留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60%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各级政府不得截留、挪用。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安排全民健身发展专项资金。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三)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发展规划,将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十二五”时期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市、县(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力度。城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设计建设体育健身设施,户均达到1.5平方米以上,并与居住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继续实施“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和“雪炭工程”。
(四)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机关、学校、企事业体育设施。体育系统公共体育场地开放率达到100%。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率达到50%。建立学校场馆向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增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为群众提供健身服务。
(五)支持基层体育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城乡基层体育健身组织,加强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建设。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利用现有的体育设施充分发挥体育健身功能。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要支持和组织开展职工体育健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