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环丹江口库区所有旅游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乙级以上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及相应建设资质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等违规建设行为。各种游乐设施的安装、检测以及污防、消防、防雷、安全等设施,必须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合格证或使用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统一设计标准
第七条 坚持规划先行、生态优先、保护第一的原则,遵循依法、合规、有序开发的基本要求,实现汉江生态经济带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按照沿水观光、沿路娱乐、靠城食宿的原则,合理利用库区山水资源。
第九条 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必须做到项目建设与环保设施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项目必须先通过市级以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统一审批程序
第十条 环丹江口库区项目开发建设,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协议,涉及集体土地的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依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乡镇、村级组织、林场不得擅自处理环库区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排污口设置审批等涉水行政审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不同事项的审批办理流程,分别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部门审批。
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必须在环保、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手续完备之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为避免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重复建设,库区旅游项目立项,须报市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市区按相关规定予以立项(核准)或备案。
市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集中研究旅游项目,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完成立项、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可按相关规定与程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报建手续;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先行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