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嘉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府发〔2011〕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区管企业:
现将《上海嘉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上海嘉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嘉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嘉定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10〕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嘉定区政府出资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嘉定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着力培育的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嘉定集聚。
第三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成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引导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引导基金由上海嘉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第二章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
第四条 引导基金资金由区政府通过财政直接出资;出资情况可视引导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批到位。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嘉定区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优先配套支持上海市和本区联合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