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蚌政〔201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1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巩固和扩大房地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力度
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及旧住宅区改造工作。2011年我市市区计划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57.37万平方米、10325套,其中经济适用住房15.85万平方米、2641套,公共租赁住房18.6万平方米、3100套,廉租住房22.92万平方米、4584套。开工新建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建设安置住房200万平方米、21000套。实现符合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积极争取国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支持,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蚌埠市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蚌办〔2010〕126号)和相关文件精神,凡在本办法实施后的所有挂牌出让或划拨土地的住房开发项目,均应按一定比例分别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10%、5%的比例配建,棚户区、旧住宅区、危房改造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按总建筑面积5%、10%的比例配建,新建商品房住宅区按照总建筑面积5%、10%的比例配建,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以不配建。
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
科学合理编制供地计划,加强土地供应量的计划性、供应结构的合理性、供应时序的均衡性。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住房、中低价位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稳定房地产市场供应预期。坚持“先储备、后供地”的原则,发挥土地储备机构作用,积极推行土地“净地”出让。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批后监管,对全市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逐宗排查,逐宗提出处理意见,对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安置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已供土地尽快动工建设,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不论新供或已供房地产开发用地,项目必须在3年内竣工。市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督促已供土地尽快动工建设,尽快形成住房有效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