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
一是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资质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是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合同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项目开发合同明确的工期落实项目建设进度,确保住房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监管。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监管功能,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活动全程监管,切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四是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必须“一房一价”,未经备案的商品住房不予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凡已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在3个月内不得向上调整。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商品住房区位、容积率和建设水平合理限定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的浮动空间。为防止房地产开发单位虚报价格,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向下浮动范围最低不得超过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5%,超过5%的,应当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对擅自调价的,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五是严格预售规模,严厉打击捂盘惜售行为,对3万平方米以下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一次性申请预售;3万平方米以上的,除尾盘外,每次申请预售量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六是严格实行商品房“实名制”认购。已办理预(销)售合同备案登记的商品住房,在其尚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严禁转让。七是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格落实《蚌埠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纳入监管银行的监管账户,并根据建设进度按规定进行核拨。同时,继续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八是加强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消防审查意见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施工,贯彻执行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切实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同时要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禁止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四、积极引导和科学调控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