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衔接。已参加老农保,并在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前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按政府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老农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农保待遇的,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原已参加老农保,但在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时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二)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已经享受的上述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九、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加强对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民政、残联、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已纳入全国试点的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在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上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未纳入全国试点的县(区),可根据本意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行开展试点。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广大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
社会保险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把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宣传到千家万户,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