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荆政规〔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规划管理工作,切实将规划管理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07〕79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市级专项规划,是指以荆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不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建设规划、专题规划,是荆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和深化,是荆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项规划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范围应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专项规划按事权和管理分工组织编制。
国家部委及省直部门垂直下达编制的专项规划依据国家规定参照本办法进行综合管理。
二、规划分类
按照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要求,市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
主要专项规划是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等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
除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外的专项规划为其他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可根据需要编制若干子规划,并对其规划范围内某些重点内容作进一步细化。
三、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