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规划管理主要包括规划立项、衔接审核、咨询论证、审批发布、实施监督等环节。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级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四、规划立项
(一)市级专项规划一般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下达编制计划;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后下达编制计划;其他专项规划的立项由其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管理,报市发改委备案。
未列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的专项规划,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该部门的部门预算编制范畴。对未列入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但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要求确需编制的,市级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并附相关文件依据。
(二)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作用;
2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对象和主要内容;
3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编制单位和负责人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
4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5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三)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发布后,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向市发改委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四)未经立项编制的专项规划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各规划事项主管部门也不得自行发布。未能按照进度计划按期完成编制工作的,其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向市发改委说明理由;确有必要继续编制的,转入下一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
五、衔接审核
(一)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形成送审稿后,必须根据规划管理层次组织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意见,形成书面衔接审核意见。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不得发布实施。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负责衔接审核,或市政府委托市发改委衔接审核;主要专项规划以市发改委为主衔接审核;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负责衔接审核。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市发改委协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