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种类、设定、实施程序、执行程序等重要法律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
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充分认识施行
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特别是新申请取得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员轮训,使他们全面掌握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
行政强制法的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该修改的进行修改,该废止的予以废止,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凡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自
《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没有按照要求及时清理,按原有规定实施行政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按照市、县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清理、认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要列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或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非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予以纠正。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原则上应是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