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鞍地税发[2010]42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为加强发票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规范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行为,现将《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七月六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规范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内各分局。
第二章 发票印制与计划
第三条 发票的印制与计划管理,是发票管理的基础环节,为便于管理,省地税局集中印制管理的发票统一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市地税局集中印制管理的发票统一套印“辽宁--鞍山地方税务局监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采用12位数码,发票字轨号码采用8位数码。
第四条 发票印制与计划管理,分为自用发票管理与通用发票管理。
第五条 通用发票印制与计划
1、通用发票,是指由省局统一印制或由市局统一印制的不冠企业名头的通用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等全省通用统一发票以及各种定额发票。
2、各分局每月20日前,根据预期使用量,向市局报送下月《通用发票印制计划申请表》(附表一)。
3、市局根据分局报送的计划用量,向省局填报《发票印制申请表》或向承印企业下达《发票印制计划通知单》。
4、省局承印企业,将印制完毕的成品发票配送到市局,市局承印企业根据《发票印制计划通知单》要求期限印制完毕后,填写《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向市局发票管理所交验。
第六条 自用发票印制与计划
1、省直统管行业自用发票印制与计划
(1)统管行业自用发票,是指由省局负责印制与结算的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的自用发票。
(2)各统管行业及其分支机构,按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自用发票申请审批表》(附表二)并附发票式样。按季报送的,纳税人应于每季度前1个月(如:二季度计划应于3月1日前)报送印制计划申请,每半年报送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1月30日和5月31日前报送印制计划申请。单种发票年使用量在1万组以下(含1万组)的,每半年报送印制计划申请;单种发票年使用量在1万组以上的,按季报送印制计划申请。
(3)主管分局应于每季度前1个月首周(如:二季度计划应于3月第一周),将汇总的《自用发票申请审批表》报送市局发票管理所,同时通过省局金税三期系统,将计划上报市局,并于报送之日起10日内,将已批准的应由主管分局与企业留存的审批表取回;纳税人到主管分局取回经市局审核批准的《自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企业留存联。
(4)各统管行业及分支机构,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追加发票印制计划的,可按上述规程随报随办、单批计价。
2、其他行业自用发票印制与计划
(1)其他行业自用发票,是指除省直统管行业自用发票以外的公园、旅游景点、服务娱乐场所使用的门票,各类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电影放映、讲座、展览等文体活动使用的门票,以及对于现有发票种类或式样确实不能满足其经营业务需要而按纳税人需求设计的自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