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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 改版、换版发票的缴销

  1、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改版、换版发票的通知,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连同应缴销的改版、换版发票,上缴地税机关办理缴销。

  2、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无误后,收缴应缴销的发票,并将缴销纪录登记在《发票领购薄》上。

  第四十八条 次版发票的缴销

  1、纳税人使用发票发现次版发票时,应向地税机关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次版发票交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

  2、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无误后,缴销发票,并将缴销纪录登记《发票领购薄》。

  第四十九条 发票存根联的缴销

  1、申请:纳税人发票存根联法定期满时,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发票存根联交主管地税机关。

  2、受理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无误后,收缴发票存根联,将缴销纪录登记在《发票领购薄》及《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账》上,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盖章交纳税人。

  第五十条 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的缴销

  1、申请:纳税人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问题,向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霉变、水浸、鼠咬、火烧残存发票,交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2、受理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无误后,收缴应缴销的发票,并将缴销纪录登记在《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账》上,同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盖章交纳税人。

  第五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发票缴销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按发票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章 发票核销

  第五十二条 发票核销管理是指对税地税机关发票的核销。地税机关定期对需要核销的发票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填制《发票核销审批表》(附表十二),报市局发票管理所审批后统一安排核销。

  第五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时,应向上级地税机关填报《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连同遗失证明材料一起按管理权限报批,将遗失、被盗发票遗失声明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查明发票丢失、被盗原因,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 流失发票是指被确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未缴销的空白发票。主管地税机关认定《非正常情况认定登记表》中的情况属实后,将非正常户未缴销的空白发票转为流失发票,并将流失的发票数据信息,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

  第五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定期将核销发票按种类、名称、工本费等制成表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报各级计征科做帐务核销处理。

第九章 发票销毁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使用的发票存根,在其保管五年期满依法缴销以后,未发现问题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予以销毁。

  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由于发生合并、分设、联营、迁移等行为缴销的空白发票以及由于发票换版和更换发票监制章收缴的原空白发票,由地税机关在组织清理后,分户登记,集中销毁。

  第五十八条 涉及重大税务案件的,纳税人缴销的发票暂不销毁,适当延长保管期,。

  第五十九条 地税机关将要销毁的发票送到市局指定的地点销毁,现场必须有两名发票管理人员监督粉碎或打浆,并取得厂方销毁核销发票的签字盖章。

  第六十条 对于发票缴销、核销和销毁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期编制《发票缴销、核销和销毁情况登记表》(附表十三),半年上报市局发票管理所留存备查。

第十章 发票检查

  第六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纳税人发票管理情况的检查工作,市局负责各分局发票管理情况检查和纳税人发票管理情况的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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