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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甲醇汽柴油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基本原则。甲醇汽(柴)油推广应用工作按照“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和“行政推动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逐步形成市场规范、统一协调、安全保障、有序健康的发展格局。

  三、实施步骤及试点安排

  从2012年开始,在各级公共机构、城市公交系统等可控领域,先行推广应用M30甲醇汽油、M25甲醇柴油,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不断总结积累经验数据,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应用其他型号甲醇汽(柴)油,争取早日将我市列为全省甲醇汽(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城市。到2011年底前,重点做好以下推广准备工作:

  (一)甲醇汽(柴)油生产企业完成科技成果产品鉴定、甲醇汽(柴)油建设项目备案及验收、甲醇燃料核心母液项目备案、企业标准制定和备案、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甲醇汽(柴)油企业提出的推广应用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市场准入意见。

  (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交通局与市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保试点工作按期顺利进行。

  (四)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甲醇汽(柴)油生产、销售环节的税收、财政和价格政策。

  尽快建立完善包括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加油站点管理、销售明示等内容的甲醇汽(柴)油推广应用管理制度,为推广应用工作健康规范开展创造良好制度环境。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成立潍坊市甲醇汽(柴)油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规划局、安监局、物价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农机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消防支队、中石化潍坊分公司、中石油潍坊分公司、中海油潍坊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甲醇汽(柴)油推广应用的协调管理、指导督促和情况汇总等工作,协调解决甲醇汽(柴)油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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