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工程项目检查结束,检查人现场点评项目检查情况;每地工程项目检查结束,检查人集中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汇集抽查结果,综合分析全省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通报全省。
4.3 日常巡查以随机抽检为主。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阶段性建筑市场检查工作的重点,或者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诚信、能力和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施工环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授权委托有建筑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实施频次、力度差异化执法检查。巡查应将现场检查与事后资料收集相结合,并记录存档。
4.4 专项稽查应就稽查事项要求被稽查单位提供与稽查有关的资料并做出说明,进入施工工程现场调查、核实情况。被稽查单位对所核实情况提出异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5.检查结果处理
5.1 市、州、直管市和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定期检查后,可根据自检结果进行评价。
5.2 市、州、直管市和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定期检查、巡查抽检或专项稽查中,发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成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行政处罚结果上报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3 依法需要实行吊销或撤回许可证(资质、资格证)行政处罚时,应当报告许可证(资质、资格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省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统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函告和联系。
5.4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以下达《执法建议书》的形式,责成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整改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直接依法进行查处。
5.5 行政处罚结果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07]74号)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