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1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市长热线电话作用,根据《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蚌政〔2004〕98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成员单位(含部分二级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部署、组织和协调,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标准以100分计。优秀:各项工作好于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良好:各项工作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80-89分;合格:各项工作基本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60-79分;不合格:工作未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59分以下。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领导重视(10分)。重视市长热线电话和本单位服务热线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对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和本单位服务热线受理重点事项亲自批示或指示办理,并积极督促落实(5分);对本单位服务热线工作落实一定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备(3分);与市长热线电话系统平台实行联网运行(2分)。

  (二)组织落实(10分)。明确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建立服务热线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4分);热线工作人员认真落实办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事项,热情对待市民群众,及时受理各项诉求(2分);建立热线电话二级网络,并正常开展工作(2分);按照要求专门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特服热线号码(2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