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度建设(10分)。建立热线电话值班、接受、办理、督办、反馈等工作制度(2分);建立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事项落实办理制度(2分);建立热线电话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2分);建立热线电话工作台帐,受理事项记录完整(2分);建立热线电话工作联动机制,办理受理事项、处置相关问题实行联动(2分)。
(四)办理成效(55分)。按照《工作规则》规定程序、时限、方式等要求,认真落实办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事项,年度总办结率95%以上(35分);对“中国·蚌埠”党政门户网站“市长热线”等栏目发帖交办事项,按照规定时限在线回复(10分);对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事项落实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并答复诉求人(8分);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展受理市民群众诉求业务(2分)。
(五)群众满意度(15分)。诉求人对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事项落实办理结果的满意程度(10分);本单位热线受理市民群众诉求情况的满意程度(5分)。
第六条 考核根据相关因素适当增加或减扣得分,增减最大分值为5分。
(一)因素增加分值:单位年度承办市长热线交办事项100件以上,每20件递进增加1分;单位热线工作经验在全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中正式推广实行的,增加1-2分;单位热线工作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增加2分。
(二)因素减扣分值:与市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服务热线或应急值班电话不实行24小时运行的,减扣5分;服务热线或应急值班、受理市民群众诉求缺失的,每发现1次减扣1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重点交办事项未按照规定时限反馈落实办理情况的,每件次减扣2分。
第七条 注重平时常态考核工作,每个年度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通报。
第八条 对经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级,并且综合得分值排在前5名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排在前15名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单位予以批评。
第九条 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党政机关目标管理专项工作考核项目,年度考核结果计入目标管理总分。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