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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嘉定区养犬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职责分工
  (一)区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的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养犬知识宣传、犬只免疫、登记、年检工作,组织对违章养犬区域的整治,做好犬只收容、认领、领养工作。接待市民举报投诉、咨询养犬的相关问题,协调处置因犬引发的各类纠纷矛盾,做好上通下达,通报、反馈养犬管理信息。适时组织技能培训、检查指导,做好养犬管理考评等工作。指定有资质的宠物养殖场所设立收容点,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属地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以及《养犬登记证》的申领、犬牌的发放工作以及养犬管理信息的录入、注销和变更工作,做好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处罚,收容弃犬、无主流浪犬只。
  (三)农业部门:加强对狂犬病预防及人畜共患病知识的宣传,要把宣传内容深入到社区、宠物商店、养殖场,切实减少犬发病几率及对人类的伤害。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区内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统一采购、调配供应;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及电子芯片注射,养犬管理信息的录入。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检疫管理办法》。负责对犬类养殖场、犬类销售场所进行日常监管,对养殖、经营行为进行告知与规范。严格犬类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许可受理,对所养殖的母犬进行逐只登记。指定有资质的宠物诊所设立免疫点,并做好监督管理。协助区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有资质的宠物养殖场所设立收容点,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犬只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前,必须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凭犬类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登记证明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对街面、道路、广场等区域的非法设摊、销售、演艺等活动,坚决予以取缔。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宠物销售店、诊所、养殖场进行审核、发放工商登记证明。对集贸市场、花鸟市场、宠物美容店、宠物用品销售店等超范围经营活动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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