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政府授权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法人招标。
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招标相关工作;市监察局依法对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程行政监察工作;市招标局依据市政府授权对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参与项目法人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不低于与招标项目建设规模相对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具有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基本账户开设金融机构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三)开发业绩近3年累计在20万平方米以上且近年来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项目法人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向合格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
(三)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四)开标、评标、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签订《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第九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周期、建设规模、套型面积、质量要求、项目土地投资概算等内容;
(二)招标说明,包括招标方式、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资本金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项目承建方式、招标工作安排、答疑时间和地点、投标起止日期、开标地点等招标内容;
(三)投标须知;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主要条款、报价(含报价范围、报价要求、报价方式)等;
(五)评标标准和办法。
第十条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一)商务标书内容:
1.保障性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企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