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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一)收到市局转办投诉的机关应当在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至市局,市局投诉办事机构应定期对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回访。

  (二)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人员应当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对于实名投诉,投诉处理机关应当自处理结论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论送达或者口头告知投诉人并做好记录。对于匿名投诉或者无法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的,可注明情况,暂不予回复。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较大的纳税服务投诉,应由市局投诉办事机构协同有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情况通报,并做好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投诉处理机关可以即时进行处理回复。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受理投诉复核的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内容重新进行全面调查,作出复核结论,并告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机关有为投诉人保密的义务。被投诉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泄露投诉人信息,干扰、阻挠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所在的投诉处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投诉办事机构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簿,记录投诉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投诉办事机构应于季度结束后5日内填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情况季报表》(见附件2),将本季度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上报市局。

  市局投诉办事机构应当于季后20日内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分析和通报,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条 纳税服务投诉的处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情况,由市局投诉办事机构定期进行抽查和回访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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