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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在全市建筑市政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在全市建筑市政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住建委制定的《关于在全市建筑市政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在全市建筑市政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的意见
(市住建委 2011年6月)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努力提升我市建设监管工作现代化水平和企业安全、质量管理科技创新手段,进一步推进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促使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防止和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市区符合条件的所有建筑、市政建设项目,全面推广使用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凡单体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或小区群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在新建工程开工或在建工程目前形象进度尚未达到50%以上的,均须在项目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二、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蚌埠市建筑管理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视频监控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预先做好现场视频监控安装的布点设计工作,并将项目部(或施工企业)与有关网络运营公司签订的《视频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安装委托合同》随工程安全监督申请表、施工组织设计等申报材料同步提交市建管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书面承诺附件。对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设单位,属于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项目不予通过安全措施审查,工程不得擅自组织开工;对施工阶段具备条件应安装到位而没有安装到位的,属于现场安全管理手段不落实,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相关程序的验收。对应纳入安全视频监控范围而未按规定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取消各类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优质工程评审资格以及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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