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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在全市建筑市政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意见的通知


  三、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有关监理、建设单位作为施工项目安全责任主体,必须安排专人经常性监控本企业所有上网项目的动态情况并根据需要存储监控信息,及时处置现场发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市建管局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全市所有建筑施工现场的整体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状况进行集中督查,通过远程监控,最大程度地实现对全市所有施工现场全天候的实时监控。

  四、为有利于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建管局按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入竞争手段,协调具有本地化网络运营资格的网络运营商具体实施操作。各施工企业或施工项目部可结合项目特点、预期项目总体数量等具体情况,依据网络运营商服务质量、经营效果等择优选择。各网络运营商的市场准入及运作方式等相关问题,由市建管局统一协调,会同建设、施工以及运营方共同研究确定。

  为有效降低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重复建设成本,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授权蚌埠市建筑管理局集中建设“蚌埠市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中心平台”,各施工、监理企业通过网络“互联互通”和层级授权管理设置分控平台,有关建设单位参照设置。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经费、维护费用和网络运营费用,由安装、使用双方合同约定,所需费用由施工企业从工程建设单位应支付的安全文明专项经费中列支,建设、监理单位在项目现场或企业内部安装监控分平台的,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五、强化建设工程安全文明专项经费投入和使用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专项经费属工程建设不可竞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克扣或挪作他用。发现工程建设单位有刻意压减安全经费、强令施工企业垫付或“变相”垫付行为的,以及施工企业有恶意压低工程投标报价、挤占费用或挪作他用等行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有关部门严厉查处,一经查实,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记入责任主体不良行为外,有关部门还将对相关建设、施工单位后续工程的招投标行为进行严格限制。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辖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意见积极推进本辖区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推广和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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