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工程开工后,由市建管局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对以上人员进行信息采集输入,每人每月考勤累计不得少于22个工作日,出勤率以天为统计单位,每天录入1次,录入时间为7:00-17:30。
第六条 严格实施请销假制度。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请假需经过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业主同意并报市建管局备案。其他人员请假需经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报项目业主备案。请假需注明请假的原因、时间及请假期间临时负责人声明。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人员专门管理和严格执行打卡考勤制度,指定人员应据实记录人员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每月5号前,汇总出上月考勤人员的出勤记录,并附人员请假条经业主盖章确认上报市建管局,未按时报送的,视为本月不在岗。
出勤率=(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100%
第八条 下列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处于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的,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和监理部总监必须打卡,保证在岗在位,不得请假离开施工现场:
1.高大模板现场浇注时;
2.深基坑和沟槽开挖时;
3.塔吊、人货电梯拆装及大型钢结构或半成品设备起重吊装时;
4.附着式脚手架升降时;
5.人工挖孔桩挖孔施工时;
6.大型砼结构预应力张拉时。
第九条 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制度。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情况达不到招投标文件要求时,建设单位要依据招投标文件约定对其进行处罚。对未按要求对项目部、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考勤的建设单位,市建管局将责令其改正,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载入不良行为记录;项目部、监理部考勤人员个人出勤率低于80%的,取消其各类评优资格,施工、监理企业及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优;1个月个人出勤率累计低于50%或累计3个月个人出勤率低于80%以及施工作业中重大危险源、重点时段、关键环节不在岗的,责令立即改正,视情节对个人或企业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市建管局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采取不定期检查和明察暗访的形式,对本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打卡考勤制度执行及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打卡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较好的单位、履责好的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表扬奖励并在各类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计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