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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蚌埠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效治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挂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市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挂靠,是指法人、团体组织或自然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 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和打击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

  市招标局负责查处和打击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挂靠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挂靠行为有权举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挂靠行为:

  (一)以转让、租借、买卖或以交纳管理费等方式获得使用他人资质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并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的;

  (二)投标保证金非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

  (三)投标文件等技术性文件非本单位编制或非本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的;

  (四)投标或承包工程单位使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建造师(项目经理)、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技术、质量、安全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为非本单位的注册人员或非本单位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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