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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服务费等不在本单位核算,而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和独立核算,且项目负责人非本单位人员的;

  (六)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而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人员的;

  (七)其他应认定的挂靠行为。

  第六条 勘察、设计、图审、施工、检测、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各自在建设工程项目活动中的行为,重点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实行项目资金专户分账管理制度;

  (二)不转让、租借、买卖和以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和承揽工程;

  (三)不给非本单位人员出具投标报名介绍信和投标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不接纳非本单位人员投标保证金,不提供本单位银行账户并为他人转交投标保证金;

  (五)不将投标文件等技术性文件交由非本单位人员编制;

  (六)不将非本单位人员配备到项目管理机构,作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管理;承包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岗履责,不得由他人替代;

  (七)不将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服务费等转入非本单位的账户。

  第七条 监理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时,还应重点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认真审查工程项目总包、分包和劳务施工单位的各种资质、资格、职称、岗位证书和相关资料,履行签字把关手续,凡上述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齐全的,不得下达开工令,不得签字放行,不得验收通过;

  (二)按规定配备项目总监和项目监理部,项目总监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总监应定期召开工地监理例会,并应通知承包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监理例会;

  (三)工程验收、资料报验和工程款支付等相关手续,必须由承包合同约定的项目总监和项目负责人实施,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四)发现被监理项目总包、分包和劳务施工单位有挂靠等行为的,应立即予以制止。经制止无效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方或项目业主)应规范项目发包行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同时,还应重点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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