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现有造纸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批建不符、未履行“三同时”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进行生产的,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限期履行相关手续,并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全面开展化工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1.在环境风险源排查和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针对重点突出环境问题进行督查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对化工企业再次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摸清底数,找出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惩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对化工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检查。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项目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在建项目,检查核实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的相关设施和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没有同步落实的,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完善;处于试生产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要在验收材料中补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在验收中检查核实;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无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要补充制定并报原验收部门审核;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对未履行“三同时”验收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的,依法从严处理。
3.对取缔、关停或废弃的化工企业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限期取缔、关停,对拒不执行取缔、关停决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取缔、关停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应立即彻底拆除设备、断水断电、清除原料;对废弃化工企业遗留的原料及产品,应立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