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无应急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应急预案不完善或应急设施、措施不到位的,要督促企业进一步摸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健全企业环境应急机制。
5.对我市化工企业固废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有无规范贮存场所、有无标识、有无管理台账、有无转移联单、处置是否规范等情况。对没有落实“三防”措施、没有台账、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
(五)开展各县(区)工业集中区的环境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工作。
各县(区)应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各类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进行梳理排查,彻底摸清上述区域内生产经营户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和产排污情况,重点查处相关经营户采取挂靠、租赁生产车间等“厂中厂”问题,对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内的“厂中厂”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化工” 、“小电镀”等坚决依法取缔和关闭,对涉水企业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予以关停。
(六)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场所噪声污染专项执法检查。
为深入贯彻《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为“两考”期间广大考生营造良好的迎考环境,改善我市声环境质量,2011年7月10日前,在市区开展建筑施工噪声专项执法检查。
组织力量对全市各区建筑施工项目进行调查摸底。重点对居民区、学校、医院及机关周围500米范围内的建筑工地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召开全市建筑施工单位专项整治会议,印发开展建筑施工噪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刊登禁噪公告,宣传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动员相关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施工。对未办理环评的建筑施工项目要立即停止施工,限期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要依法进行立案处罚;建筑施工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天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登记备案。对未申报擅自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要依法进行立案处罚;在环境敏感区进行产生高噪声及强烈震动的作业,如使用打桩机、破碎机、推土机、挖掘机、打夯机、混凝土电动震捣机械等,不得在午间(12:00至14:00)和夜间(22:00到次日早6:00)进行(中、高考期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因工程需要,须在此段时间内作业的,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同时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对建筑施工噪声超过规定排放限值的单位或不按限定时间施工的,责令其采取有效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征收噪声排污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整改措施不落实的施工工地,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停工整改。针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一律将其违法情况在相关网站公示,并向有关监管部门、银监机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