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督查。9月1日~9月30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将分别带队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同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情况和阶段性工作报告情况进行考核和评比。
(四)总结阶段(10月1日~11月15日)。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10月初对 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0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市在11月15日前完成全市的环保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坚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整治力度。
对环保专项行动中屡查屡犯企业,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暗排、严重超标排污企业,分别予以行政处罚、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给予挂牌督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属于落后产能的小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对于各级挂牌督办的案件,必须严格做到整改要求、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惩罚措施“六个落实”,切实做到查处、整改、追究到位“三个到位”,挂牌督办的结果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责任追究。
各级环保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在专项行动期间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从严从快地进行处理。对于制定或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相抵触的“土政策”或“土规定”的,督促限期改正。
(四)加强舆论监督和信息工作。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分阶段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保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专项行动成果,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要进一步扩大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市长热线、政风行风热线、“12369”环保热线、网上环保投诉平台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倾听群众呼声。各县(区)每周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送一期工作简报。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结束以后,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召开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