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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嘉定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4、残疾等级的确认。以《残疾人证》注明的残疾等级为准。如果《残疾人证》未注明等级的,以区残联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为准。
  (六)扶助资格的确认程序
  1、由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2、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
  3、在申请登记期过后2个工作日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口计生办。
  4、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口计生办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送区人口计生委。
  5、区人口计生委应当自收到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口计生办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将初步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发至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口计生办,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扶助对象姓名、年龄、扶助类别、扶助金额,公示期限为10天。区人口计生委应当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6、如无异议,区人口计生委应当自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所需资金情况及名册送区财政局及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并向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如有异议,区人口计生委应当重新审核。
  7、区人口计生委对确认后的扶助对象,负责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口计生办负责向扶助对象送达《发放证》。
  (七)扶助资格的年审
  持有《发放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当在下一年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审验手续,同时提交扶助年审申请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申请人已有子女状况和是否有终止享受扶助资格情形的声明。
  村(居)民委员会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按照扶助资格的确认程序,进行逐级审验。
  (八)扶助资格的注销
  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扶助金:
  1、死亡的;
  2、户口迁出本市的;
  3、在境外定居的;
  4、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5、独生子女康复的。
  如发现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者骗领扶助金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注销其扶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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