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管理
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和区残联共同负责组织、协调本区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区人口计生委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区残联负责扶助对象残疾等级的确认。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每年共同进行一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3、接受区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等情况的检查监督;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视察、监督。
(三)工作考核
1、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扶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管理。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资金代理金融机构不按照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三)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四)加大宣传力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保证政策执行的透明度。